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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离职,赔偿企业损失

2008-7-1 9:17:00

 

 

申诉人:某省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省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诉人:江某,男,19 岁,系某省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工程师。
  案由
  某省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以江某未经提前通知,就擅自违反劳动合同,到外单位工作,给
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由,申诉要求被诉人给予赔偿。
  调查过程
  经查明,被诉人江某系申诉人某省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职工,1988 年从某轻工学院毕业。
当时某省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为录用江某支付某轻工学院培养费 6000 元。1988 年 7 月 12 日,
双方鉴定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合同期限 15 年,劳动者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用人单
位培训费用损失。1993 年 7 月,被诉人被申诉人选派澳大利亚进修一年,进修费用折合人民
币 35000 元。进修期间工资照发,总计 8736 元。1994 年回国后担任申诉人副总工程师,并就
出国进修,鉴订一个补充协议,协议规定: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该出国进修费用(包括工
资)用人单位均有权要求赔偿。4 月 28 日江某不辞而别,留下一纸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声明 。
5 月 3 日,申诉人发现被诉人在当地中外合资某皮革制造有限公司上班,担任副总经理。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有辞职权,但必须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

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办法》第 4 条规

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
应赔偿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
的按约定办理。本案中的被诉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
一条规定的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的规定,而且违反双方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的
约定,造成了申诉人的经济损失,被诉人应当赔偿招收录用费用和出国进修培训费用。
  调查结果
  1.被诉人赔偿申诉人培训费用经济损失 43736 元;
  2.被诉人赔偿申诉人招收录用费用损失 6000 元;
  3.双方劳动合同自本裁决生效日起依法解除。
  经验教训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通过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以后,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提前解
除劳动合同,不得随意离职,否则,依法追究违约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
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
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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