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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提款日(2007年1月1日)公司与中行互换本金:
公司从贷款行提取贷款本金,同时支付给中国银行,中国银行按约定的汇率水平向

公司支付相应的人民币。

2.在付息日(每年6月1日和12月1日)公司与中行互换利息:
中国银行按欧元利率水平向公司支付欧元利息,公司将欧元利息支付给贷款行,同

时按约定的人民币利率水平向中国银行支付人民币利息。

3.在到期日(2017年1月1日)公司与中行再次互换本金:
中国银行向公司支付欧元本金,公司将欧元本金归还给贷款行,同时按约定的汇率

水平向中国银行支付相应的人民币。从以上可以看出,由于在期初与期末,公司与中行均
按预先约定的同于汇率(1欧元=12人民币)互换本金,且在贷款期间公司只支付了人
民币利息,而收入的欧元利息正好用于归还原欧元贷款利息,从而使公司完全避免了未
来的汇率所产生的变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