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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均应觅妥保证人,保证其在本公司服务期间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

新进员工于协妥保证手续后才能报到。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之责任均按保证书保证规约

执行。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保证人(以下简称保证人)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一)团体保:资本充实经合法登记有案的工厂或商号;

(二)个人保:有正当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之人士。但被保人之配偶或

直系亲属或本公司董事监察人现职人员均不得为保证人。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经管现款、票据、材料、成品等人员,其保证人应为相当之团体保。

  

第四条 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证人应负一切赔偿责任,并负责代被保

人办理离职手续:

(一)违反本公司一切规章或有营私、舞弊、盗窃及其他不法行为致本公司蒙受损害

者;

(二)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弃职潜逃者。

  

第五条 保证人之职业或住址如有变更时,应由保证人或被保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

司办理更正。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如因职务变更而原保证人认为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时,被保人应随

时另觅妥保证人。

  

第七条 保证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丧失其保证资格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

公司,由被保人另觅新保证人办妥换保手续,发还原缴保证书后方得解除保证责任。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之保证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告知被保人在规定限期内换保,在

换职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离职,经办妥移交手续后 6 个月内如未发现任何弊端时才通知保

证人,解除保证人之保证责任。

五、职务行免

  

第一条 各级主管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代理二种。

  

第二条 职务的任免除依章程由董事会核定外,各单位主管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填具调

派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任免。

  

第三条 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人事部填发人事任(免)令。

  

第四条 职务委派经核定后按新职务加薪,其数额另行决定。

六、迁调

  

第一条 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

员工如借故推诿,均以抗命论处。

  

第二条 各单位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之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