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公司其他各部门人员负责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培训的实施以及异常情况的追
踪,同时在公司整体培训计划下组织好本部门内部的培训。
5.
受训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员工有权利要求参加学历教育或者公司内部举办的
各类培训。
第二条 经批准进行培训的员工有权利享受公司为受训员工提供的各种待遇。
第四条
在培训活动对其工作不产生重大影响范围内,被指定的员工有义务参加培训,
并坚持到结束,达到培训要求的效果。
第五条
员工自我培训一般只能利用业余时间,如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培训的,需凭
培训部门的有效证明,经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可做公假处理。
第六条
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类培训后,受训人员根据签订的培训合同必须继续在公司至
少服务完规定的年限。如要离开,需按培训结束后合同规定服务年限直线递减
的原则,对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进行赔偿。
第七条
员工脱产培训期间,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如合同在培训期间到期,则需
续签一定年限的劳动合同,其生效期为前一份合同期满之日,而且要保证培训
结束后至少有三年的合同期。该要求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例外。
第八条
参加时间在半年以上或个人培训费用支出在 1000 元以上的各类培训时,员工
须与公司签订培训合同。
6.
培训形式与方法
第一条 公司的培训形式包括公司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内部培训又分
为员工职前教育、岗位技能培训和员工态度培训。
第二条 职前教育:凡公司新入职人员均应参加职前教育,使新入职人员了解公司的企
业文化、经营理念、公司发展历程、产品概要、安全知识、管理规范等方面内
容。职前教育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评估。详见《职前教育管理
办法》。
第三条
岗位技能培训: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各部门工作的需求,按专业分工不同对
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由人力资源部协同各其他部门共同进行
规划与执行,由各部门提出年度岗位技能培训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再将其汇
总呈报总经理核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根据需求统筹安排实施。详见《岗位技能培
训管理办法》。
第四条
员工态度培训:根据公司的发展及公司目前的现状,由公司各部门提出对员工
态度进行培训的需求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再将其汇总呈报总经理核准后由人
力资源部根据需求统筹安排实施。
第五条
岗位轮换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原有从业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时,按新岗位
要求,对其实施的岗位技能培训。转岗培训可视为员工职前教育和岗位技能培
训的结合。
第六条
部门内部培训: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中需要,对员工进行小规
模的、灵活实用的培训。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组织,定期向人力资源部汇报
培训情况。各部门进行部门内部培训期间,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尽量不安
排参与培训的员工加班或出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