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由首钢总公司培训部归口管理,各特培基地在首钢总公司培训部
和安全处的专业指导下具体组织培训教学工作 。
第四条 首钢总公司培训部依据人事部和安全处提供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年度需求计划,编制首
钢总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年度培训计划,组织检查、了解特培基地的教学管理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
题,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第五条 各特培基地接到首钢总公司培训部下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年度培训计划两周内编制本基地
年度培训计划,上报首钢总公司培训部。
第六条
各特培基地要加强培训设施、设备的维护、保
养和更新,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七条 特培基地每月末填写次月的开班计划和培训课程安排表,分别上报首钢总公司培训部和
安全处,并组织落实教学及管理任务。
第八条 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开班时,特培基地要说明原因,书面向首钢总公司培训部、人事
部反馈。新增培训班时,要向培训部提出书面请示,同意后才可执行。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必须使用国家规
定的培训大纲、教材,按培训大纲的规定完成安全技术理论、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内容和学时。
第十条
特培基地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两周内向首钢
总公司培训部上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班情况反馈表》(附表一);向安全处上报《特种作业人员培
训考试成绩登记表》(附表二)等培训资料。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后的考试、考核,由首钢
总公司安全处负责组织监督,特培基地要积极配合工作 。
第十二条 特培基地要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并
按规定标准收费,其财务管理必须符合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特培基地,可委托上级专业主管部门或本
单位财务部门管理。
特培基地收取的培训费除用于正常的教学支出外,其余部分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特培基地要建立健全培训台账,完善基础工作 。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人事、安全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培训工作情况,确保特种
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工作的进行。
第四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