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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签章证明及核准,始得送交会计部门开具传票。
  2.预付、暂付款项:应根据合同或核准文件,由总办单位填具请款单,注明合同文件字号,呈报核
准后送交会计部门开具传票。
  3.一般费用:应根据发票、收据或内部凭证,经有关主管签章证明及核准,始得送交会计部门开具
传票。

  (二)会计凭证的核准:

  1.会计部门应根据原始凭证开具传票。
  2.会计部门开具传票时,应先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税务法令及公司规定的手续。
  3.传票经主管,及总经理核准后,送交会计部门转出纳办理支付工作。

 

第十三条 有关船务运费及外汇结汇款、栈租,及各项费用等支出款,应填具"请款单",检附输入许可证
影本,送交会计部门以"预付"或"暂付"

 

方式制票转出纳办理支付。 前款项可由经办人员直接向出纳签收,

惟必须于支付后 7

 

日内向会计部门办理冲转手续。

 

第十四条 本公司各项支出的付款日期如下:

  (一)国内采购货品的付款,每月 25 日付款一次(星期日及例假日顺延),但以原始凭证经核准后于
付款日前 5 日送达会计部门者为限。

  (二)一般费用的付款:经常发生的费用,仍以前项期限办理,内部员工费用,每天支付的,以原始
凭证齐全并经核准者为限。

  (三)薪工资的付款:

  1.职员每月 10 日。
  2.作业员:分 10 日、25 日两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支付者,得由经办部门另行签呈主管转呈总经理批准后,再予支付。 第十五条 
会计部门支付款项倘有扣缴情事时,应将代扣款项于次月 10 日前填具政府规定的报缴书向公库缴纳,
并以影本一份并附于传票后,凡有扣缴税款及免扣缴应申报情事者,会计部门应于次年元月底前填具政
府规定的凭单向稽征机关申报,并将正、副本交各纳税义务人。

 

第十六条 薪工资的支付,应由总务人事单位根据考勤表编制"薪工表",于付款期限前一日送交会计部
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