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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八条 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

 

遵守劳动纪律,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

 

术协作的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九条 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
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质,

 

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第十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
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

 

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

 

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

 

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

 

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

 

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