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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报送的材料:
(1)引进人员或办理《工作寄住证》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2)按要求填写的《》引进人才审批表》(一式一份)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
表》(一式三份);办理《工作寄住证》的需填写《工作寄住证申请表》(一式三
份),并附近期 1 寸免冠照片四张;
(3)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的
认定证明;
(4)引进人员或办理《工作寄住证》的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
等原件及复印件;
(5)引进人员或办理《工作寄住证》的人员取得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
(6)引进人员完整的人事档案。

 

第八条 在引进人才和办理《工作寄住证》的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