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材料于工人申领后视之。
第7条
前各项交代应注明日期、数量,并由承包商签认之。
第8条
材料管理员若发现工人使用材料有浪费或不当时,应当场指正修改外,并
通知工程管理员确定督促施工。
(五)材料遗失
第9条
材料进入工地后,除由材料管理员负责验收及妥为放置保管外,凡工地人
员皆应竭诚尽职,并须团结一致,和衷共济共同维护保管。
第10条 凡入场的材料于前项第九条未交代前视实际情况,除承包商应负其责任外,
以材料管理员及看管材料库人员负大部分责任,其他工地人员负部分责任。
第11条 交代完毕后视实际情况,除承包装置商应负其责任外,工程管理员负大部
分责任,再次是其他工地人员。
第12条 材料遗失应于发生后迅速呈报所属主管处理,倘遭抢夺时应即刻报警备案,
但故意不呈报延缓呈报或因疏忽职责、恶癔 毁损者,依第六章罚责加倍处罚并依人事管
理规则议处。
(六)罚则
第13条 工地材料失窃除有关人员酌情予以行政处分外,工地人员罚款依下列规定
办理之。
1.罚款总金额:
(1)材料失窃知而不报者罚材料总价款的 100%。
(2)材料失窃自报者罚材料总价款的 50%。
(3)防窃措施完善且经失窃自报者酌情减罚 20%。
(4)材料遭抢夺能提出具体证明者的减罚款,谎报遭抢夺者加倍罚款。
(5)失窃材料罚款以原价计算。
2.个人罚款金额:
(1)
个人罚款如下:
职
称
罚点
项目
主
任
工
作
管 理 员
材
料
管 理 员
看 察
人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