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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材料于工人申领后视之。

第7条

前各项交代应注明日期、数量,并由承包商签认之。

第8条

材料管理员若发现工人使用材料有浪费或不当时,应当场指正修改外,并

通知工程管理员确定督促施工。

(五)材料遗失

第9条

材料进入工地后,除由材料管理员负责验收及妥为放置保管外,凡工地人

员皆应竭诚尽职,并须团结一致,和衷共济共同维护保管。

第10条 凡入场的材料于前项第九条未交代前视实际情况,除承包商应负其责任外,

以材料管理员及看管材料库人员负大部分责任,其他工地人员负部分责任。

第11条   交代完毕后视实际情况,除承包装置商应负其责任外,工程管理员负大部

分责任,再次是其他工地人员。

第12条   材料遗失应于发生后迅速呈报所属主管处理,倘遭抢夺时应即刻报警备案,

 

但故意不呈报延缓呈报或因疏忽职责、恶癔 毁损者,依第六章罚责加倍处罚并依人事管

理规则议处。

(六)罚则

第13条   工地材料失窃除有关人员酌情予以行政处分外,工地人员罚款依下列规定

办理之。

1.罚款总金额:

(1)材料失窃知而不报者罚材料总价款的 100%。

(2)材料失窃自报者罚材料总价款的 50%。

(3)防窃措施完善且经失窃自报者酌情减罚 20%。

(4)材料遭抢夺能提出具体证明者的减罚款,谎报遭抢夺者加倍罚款。

(5)失窃材料罚款以原价计算。

2.个人罚款金额:

(1)

个人罚款如下:

         职

罚点

项目

    

      

   

管 理 员

    

      

管 理 员

  

  

看 察

  

人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