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
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
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三)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
或者其他名义用公司资产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
其他经营活动;
(四)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
度的活动;
(五)未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
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集团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六)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公司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各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
利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公司的
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与本公司有业
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