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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FCP 1001—2003

5、业务账务的清查

5.1 业务人员对自己所负责的区域必须有完整规范的账务,要求做到能够随查随清。
5.2 业务人员随时接受销售部和公司所指定人员对帐物的清查,并积极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
5.3 有合同的单位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及时回款的需向主管经理请示签字后方可挂账。
5.4 对于合同单位,销售的货款,在确定对方能当月回款的情况下,才能开出增值税发票。
5.5 业务人员要求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必须接收财务部门的管理,及时挂账,如果因业务人员自

身原因而造成发票错开、丢失、或过期,一切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具体详见财务部公布的
《发票管理规定》)。

5.6 业务人员每年年底必须与客户进行一次正规的账务核对,客户账务核对结果及时反馈到

公司财务室,业务人员对核对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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