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对于旷工者,本人作出书面检讨,连续旷工 15 天以上或在 12 个月内
累计旷工超过 30 天的,或旷工虽未达到上述天数,但屡教屡犯,一个
月内累计旷工 10 次,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20 次的应作除名处理。
3、 旷工按天数扣发工资,计算方法为:
扣发旷工工资=工资总额/22*旷工天数*扣发旷工工资比例(100%)
四、假期、待遇:
(1) 公假
凡属下列情况为公假
1、 经我司批准出差、参加会议、学习、培训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
2、 因工(公)负伤在医疗期内;
3、 国家法定的公共假日:元旦节一天、春节三天、国际劳动节三天、国庆
节三天。
4、 工休假。普通人员按每星期五天工作休假制度,如因工作排班需要,
可按月积休计假,员工个人积累工休假日一般不得超过十天。
(2) 婚假
职工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经批准的假期。
休 假 天 数
说明
婚期 3 天
(1) 假期工资、奖金照发,经批准超假的,超假
部分按事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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