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第三章  企业年金的缴纳与管理

 

第九条 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

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

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即

8.3%。企业和个人缴费合计

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即

16.7%。

 

第十条 每年初,根据公司上年度的经营成果,确定当年单位缴费总额,单

位缴费总额

=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8.3%,按月直接打入企业年金的

公共帐户上。

 

第十一条 单位缴费部分按以下公式对员工进行分配:员工当月年金

=员工上

年月平均工资总额

*8.3%,按月直接打入员工个人帐户的单位缴费帐

户上。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员工个人缴费采取自愿的方式,公司鼓励所有在岗员工

个人缴纳企业年金。

 

第十三条 员工个人月缴费

=员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8.3%,直接从员工工

资中扣除,按月直接打入员工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帐户上。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的分配。

 

1、  迟到、早退超过 2 次或有旷工行为者 

2、  拒不执行工作指令、推诿扯皮或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3、  绩效考核连续两次在 60 分以下者 

4、  各种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 1000 元以上 

5、  按照《企业员工奖惩条例》属于警告的 

6、  其它不应该享受企业年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