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企业年金的缴纳与管理
第九条 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
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
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即
8.3%。企业和个人缴费合计
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即
16.7%。
第十条 每年初,根据公司上年度的经营成果,确定当年单位缴费总额,单
位缴费总额
=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8.3%,按月直接打入企业年金的
公共帐户上。
第十一条 单位缴费部分按以下公式对员工进行分配:员工当月年金
=员工上
年月平均工资总额
*8.3%,按月直接打入员工个人帐户的单位缴费帐
户上。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员工个人缴费采取自愿的方式,公司鼓励所有在岗员工
个人缴纳企业年金。
第十三条 员工个人月缴费
=员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8.3%,直接从员工工
资中扣除,按月直接打入员工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帐户上。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的分配。
1、 迟到、早退超过 2 次或有旷工行为者
2、 拒不执行工作指令、推诿扯皮或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3、 绩效考核连续两次在 60 分以下者
4、 各种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 1000 元以上
5、 按照《企业员工奖惩条例》属于警告的
6、 其它不应该享受企业年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