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因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工资超领时,应立即归还超出额;否则,可以在
下月发放工资时直接扣除该超出部分。
第十二条 员工对工资产生疑义时,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行使工资请求权,但自发生
日起两年未行使时,则视为弃权。
二、工资的计算及支付
第十三条
1.工资计算期间为前一个月的 16 日到该月的 15 日;并于该月的 25 日支付。如遇支付
工资日为休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个工作日发放。
2.公司因不可抗拒事件不得不延缓工资支付时,应提早于前一日通知员工,并确定
延缓支付的日期。
第十四条 员工或领先员工收入维持生计的抚养家属,遇到下列非常情况时,可以向公
司申请预支工资,但以已出勤的时间应得工资为限。
1.生育、受伤、疾病,或意外灾害。
2.结婚或死亡等。
第十五条 员工死亡、离职或解雇时,本人或其抚养者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请给予工资事
宜,从请求日起七日内,公司应支付该员工已出勤工作日数的工资。
第十六条 计时工资通常作为计算勤务津贴的依据。计时工资的基准额(即小时工资
额)等于每月基准内工资的总和除每日勤务时数。
每月勤务时数的计算方法为:
每月勤务时数 = [1 年(365 日)一休假日(101 日)]X 8 小时÷12
月 = 176 小时/月
第十七条
1.凡符合下列规定的员工工资,按日计算:
(1)新聘者;(2)离职或遭解雇者;(3)停职而复职者;(4)其他。
2.按日计算工资方法
(l)符合上述(1)、(2)、(3)、(4
)项规定的员工工资
= 基准内工资×[该月应出勤日数-停职日数/该月应出勤日数]
第十八条 该月津贴领取的资格有所变更时,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1.房屋津贴、抚养津贴、交通津贴等发生变更时,根据该月月底前领取的资格给付。
2.特殊作业津贴、工作津贴、特殊勤务津贴及调职津贴等发生变更时,则根据该员工
出勤日数依下列基准给付。但年度带薪休假均视为出勤。
(1)该月的出勤日数为该月应出勤日数的四分之三以上时,则给付 100%的津贴额。
(2)该月的出勤日数为该月应出勤日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给付 50%的津贴额。
(3)该月的出勤日数未达该月应出勤日数的二分之一时,则不给付津贴。
第十九条 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休假时的工资规定如下:
1.因年度带薪休假而缺勤时,应按平常勤务时的工资给付。
2.员工申请特别休假(如婚姻或丧假)时的工资,可按平常勤务时的工资给付。
3.因生产而休假时,公司依据劳动法所规定的产假天数,按平常出勤时的工资给付。
第二十条 员工请假时的工资规定如下:
1.因业务上的负伤疾病而缺勤时,对于缺勤未满一个月的,应予以支付基准内工资。
2.因业务外负伤疾病而缺勤持续达一个月以上的,该部门主管对于该停职的员工,
除代为申请劳保医疗给付及团体意外险给付外,还要向人事部门申请留职停薪。
3.因私人事由向公司请假时,其工资按下列方式扣除:
缺勤工资扣除额 = 基准工资×[缺勤日数/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