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订
立
§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
年人的人员,如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需支付
§。
§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
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
支付
§。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作如下理解: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
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
§;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
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
位应当支付
§。
注意:这里仅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
§没有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
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
。
6、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支付
§。
根据
§第 44 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是指: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
合同终止的。
这两种情形下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无任何过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
§的一个兜底条款,避免遗漏了其它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同时也
为今后法律法规制定相应规定预留接口。
8、
的计算标准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
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
§。具体标准如下:
(1)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
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
§。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
§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之规定,工作时
间不满一年的统一按一年的标准发给
§以六个月作为分界线作
出不同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的
§。
(2)不再限定补偿年限: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
§办法》(劳部发
〔1994〕481 号)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在新法下,
此两种情形
§已经没有 12 个月的限制了。
(3)工资计算基数: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
§办法》(劳部发
〔1994 〕481 号)之规定,
§金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
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依据该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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