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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北京只是说进行前置性的专业技术学习,专业技术学习本身就是履行劳动的行
为,故 2008 年 7 月甲在北京报到入职的时间即为用工之日,也是其与天津子公司劳动关
系的建立时间。
  应当注意:

三方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三方协议,即就业协议,通常是以毕业生、学校、

企业为主方主体签订,协议同时对三方产生约束力。

毕业生应当在毕业离校后向签订协议

的企业报到就业,学校应当在毕业离校环节向毕业生开具报到证,用人单位应当在毕业
生报到时与之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看,应届毕业生在尚未离校时仍为学生
身份,并不具备劳动法上的主体资格,该种就业协议尽管从形式上看对劳动关系的建立
有着约束作用,但本身并不是劳动合同。

实务中,一般将就业协议认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

合同,并不直接受劳动法的调整。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视为用工的开始。毕业生报到时应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后,原就业协议的期限尚未届满时,发生相关争议时适用哪个协议或合同
进行处理,通常认为,若争议事项是涉及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应当适用劳动合同;若
争议事项并不涉及劳动权利义务方面,则在就业协议的有效期限内可以适用就业协议条
款。

当然,如果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合同订立后原就业协议自动失效削则

从其约定。
2

 

、关于用工的主体:因为甲某在 7 月 20 日就已经被用人单位明确告知将来要派往天津分

公司公司,在北京总公司是进行实际工作前的培训学习。是否可以这样理解:甲某是作为
一个天津分公司的员工来北京总部接受技术培训的?这与原本属于北京总部的员工调往
天津分公司工作有本质上的区别。所以,甲某的劳动关系主体从一开始就应该是天津分公
司,但劳动关系真正的建立时间是他向北京总部报到的时间即 7 月 25 日。
3、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三方协议的约定适用于民法而非劳动法律,从案例来看,甲遵

 

守了三方协议中的约定。 2008 年 7 月 25 日,甲在离校后按照跨国公司的通知到北京总公

司报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甲在该公司进行专业技术学习,其目的也是为了更好的开展工作,因此,可以视为在北

京公司的劳动时间。基于以上两点,可以认为自 7 月 25 日起,甲与该北京公司建立了劳

 

动关系。 8 月 25 日,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北京公司将甲派往天津子公司工作,这时,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由北京公司变更为天津子公司。按照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

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

 

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

人地位,因此,可以作为独立的用人主体与甲签订劳动合同。这其中涉及到甲的劳动合同

的主体变更和工作地点变更。因此,自 8 月 25 日起,甲即与天津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4、

甲与企业何时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哪一家企业建立劳动关系,需要确认两个关键事

实:1 是甲在 2008 年 7 月 20 日离校后,到北京跨国公司总公司报到,进行专业技术学习,
这种情况是不是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2 是甲到底是属于被天津子公司派到总部学习培
训还是由总部派往天津子公司工作,两者的顺序决定甲最开始是和哪家企业建立劳动关
系的.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例情形的,劳动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