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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感情,不利于我国吸引外资的政策。但是多数意见认为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地
合法权益。因为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力处于弱势,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劳
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实践
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
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规定平等自愿订立劳动
合同的原则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上不平等的状况,要使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
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就要向劳动者倾斜。

最后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劳动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所以
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还是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

三、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法律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
益的调整器,任何立法都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社会利益的配置,立法必须在多元利益
主体之间寻找结合点,努力寻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特别是同一矛盾体中相对方之间的利
益平衡。在劳动关系中,应当承认劳动者一方是弱势,但是,如果立法过分扩大劳动者的
权益,加大企业责任,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受到束缚,难以实行优胜劣汰的灵活管理,
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如果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对
企业责任要求过少,就会影响劳动力供给,不利于高素质的健康的职工队伍的形成,最
终企业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因此,劳动合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
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目前我国劳动用工中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将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得于建立稳定的
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
劳动合同法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确立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最终
目标。

 

解读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
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条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和 1995 年劳动部关
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
(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
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5)其他通过劳动
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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