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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移交期限以 5 天内办妥。

3.7 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直属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收人时应临
时指定人员先行接受保管,待人选确定后再移交,如无人可派时,暂由其主
管自行接收。

3.8 员工所列《移交清单》,应由直属主管详加审查,不合之处,及时更正,
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再发现财务、资料或对外的公司应收款项有亏欠未清
的,应由该部门主管追索。

3.9 各种移交手续办妥后,方可领取薪金并办理领取绩效工资手续,详见《工
资奖金发放审核管理制度》。

3.10 薪金结算。

4. 主管及财物经管人员:

4.1 本公司职员经解职或调职时应办理移交,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办法办理。

4.2 本公司职员的移交分下列级别:
4.2.1 主管人员:是指部门经理、主管级以上人员。
4.2.2 经管人员:是指直接经管某种财务或某种事务的人员。

4.3 移交事项规定如下:
4.3.1 造具《移交清单》或报告书(格式另定)。
4.3.2 缴还所领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薄册、书类、图表、文具、印章、车、锁、钥
匙等)。
4.3.3 应办未办及已办未结各案应交代清楚。
4.3.4 其他应专案移交事项。

4.4 主管人员的《移交清单》应由各层次该人员或经管人员编造,经管人员《移
交清单》应自行编造,并均由各有关人员加以印章,一式 3 份,一份送综合管
理部,另两份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留存。

4.5 《移交清单》应合订一册,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应分别签名盖章,监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