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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旷工

8.1. 有下列情形的,均属旷工:

8.1.1. 未经请假或假期已届满,未为续假或主管未准其请假而擅自未到工作岗位的(超

过上班 30 分钟)。

8.1.2. 谎报假由,事后经调查属实,则原所请之假别以旷工处理。

8.1.3. 未经单位最高主管同意而无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8.1.4. 请假手续不完整,又无法使其完整,即离开工作岗位。

8.1.5. 未依规定手续请假而擅自不到职的。

8.2. 员工旷工处理办法

8.2.1. 旷工一日的,记小过一次,扣除三日工资。

8.2.2. 旷工两日的,记大过一次。

8.2.3. 员工自入职日起至其离职,在职期间的旷工采取累积方式,不因年度更替而消失,

应详实记录于员工人事档案。

8.2.4. 连续旷工 15 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30 日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与其办理解除劳

动关系。

9. 加班

9.1.

各部门根据工作和业务的需求,指派员工于工作时间外或休假时配合加班,应填
写《加班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准后,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9.2. 加班时间计算单位:加班时间之计算以小时起算,并以小时为计算、递进单位,以

加班单为准;工作日每天加班不得超过 4 小时,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每天加班不
得超过 8 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 36 小时。

9.3. 各部门在适当时间安排加班人员补休,如因公司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补休者,则

核发加班费。

9.4. 加班费计算,员工日常加班,加班工资核发为日基本工资的 1。5 倍;法定节假日

加班工资核发为日基本工资的 3 倍。

10. 请假

给假类别,给假日数,适用条件及附件

类别

     

适 用 条 件

     

给 假 日 数

附件


普 通
病假

因疾病或非因公受伤而需治
疗。

在公司任职年限未满三年的
医疗期为 1 个月;在本公司
任职年限满三年的,医疗期
为 3 个月。

凭公立医院(急诊除外)出具的病假
证明单及病历卡申请病假。
医疗期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开始,按

 

年计算,不能累加。

长 期
病假

因疾病或非因公受伤而需治
疗,期限超过三日的。

事假

因事务必须本人处理。

全年 30 日内。

请假单。

公伤假

员工因执行公司业务而致伤
害或疾病。

依实际情况给假。

凭公立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单或病历
卡申请。

1、国家政府发函需个人办理

依实际情况给假。

相关证明资料及请假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