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工作时间。按照第七章《考勤制度》执行。
第七条 工作调动。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利于人力资源开发的原则,公司有
权调配职工岗位。
第八条 职务晋升。当公司因经营管理需要或出现职位空缺而安排管理岗
位时,优先考虑从内部选择合适职工晋升。
第九条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照第六章《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执行。
第十条 离职手续。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职工离职须办理工作及财、物
交接手续,由公司人事部门出具离职证明。
第4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公司建立职工名册
备查。
第二条 公司招聘职工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
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有权了解职工与劳动合同直接
相关的基本情况,职工应当如实说明。
第三条 公司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公司与职工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文本采用本地劳动管理部门颁布实施的标准合同范本。
第五条 劳动合同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
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无固定期限
1、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职工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2、为保证上述岗位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部分职工虽未达到在公司连
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但处于重要岗位(公司总部各部门副职以上干部、下属
经营单位副总以上干部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固定期限
1、普通职工合同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一年或三年。
2、勤务人员(保洁员、炊事员、门卫、)合同期限为一年或半年。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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