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补办手续,或由主管代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2. 为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
均以旷工论处,并扣减月工资。
3. 请假以天为最小单位,超过 4 小时的以不足 8 小时的以
一天计算。不足 4 小时的以半天计算。
第5条 批假权限
1. 员工的假期不得以加班抵充。
2. 3 日内的假期须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方可休假。
3. 7 日以上的假期(含 7 日)须由总经理审批方可休假。假
条由人事部备案。
4. 3-7 日的假期须经部门负责人及人事部审批备案后方可休
假。
第6条 其他
本制度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