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
每月累计旷工 1 天者,扣发 5 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
金,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 2 天者,扣发 10
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过 1 次处分;
每月累计旷工 3 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
金,并给予记大过 1 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 3 天以上,6
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第二个
月起留用察看,发放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 6 天以上者
(含 6
天),予以辞退。
七、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
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 1 天处理;当月累计 2 次的,
按旷工 2 天处理;当月累计 3 次的,按旷工 3
天处理。
八、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
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
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
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
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九、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
,
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
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
十、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