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细 则
第一节 考勤分类说明
1、
迟到、早退
第四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制,每周休息一天。如遇特殊情况可视具体工作需
要,另行调整。
第五条
日常考勤由考勤员进行登记。
第六条
上班不得迟到与早退。
1.迟到、早退月累计超过二十分钟,扣发月全勤奖;
2.迟到、早退月累计超过二十分钟,不足一小时,按事假 0.5 天处理;
3.迟到、早退月累计一小时及以上,不足四小时,按旷工 0.5 天处理;
4.迟到、早退月累计四小时及以上,不足八小时,按旷工 1 天处理;
5.超过 8 小时,按具体旷工时数自动累加。
二、旷工
第七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均按旷工处理。
1.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公司上班;
2.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请假证明;
3.工作调派中,在规定的时间未到岗;
4.被公安部门拘留,或因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
5.其他等同于旷工的行为。
第八条
无故旷工者,公司将加倍予以经济处罚。
旷工扣罚金额 =(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10%×旷工天数
三、事假、病假
第九条 职工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事先请假。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
话、电邮、书信、带口信等方式请假。假满也应提前办理续假。
第十条
请事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连续超过 30 天,因考研请假最长不得连续超过 3 个
月。超过期限又未履行任何手续者,一律以旷工论处;情节严重的,按自动
离职处理。
第十一条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必须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病历卡、医院出具的病
假证明单和公立医院门诊费用凭证,经一级部门负责人批准,可按病假考
勤。
第十二条
事假期间不发工资、奖金和全勤奖。按规定办理病假请假手续的员工,在国
家规定的医疗期内,享受病假工资。病假期间不发奖金和全勤奖。
病假工资:非工人=(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50%
工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