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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ST19.09-2003

向主管副总经理汇报。

3.3.4  人力资源部在征得主管副总经理和有关部室、专业厂和内部分厂同意后,根据需要与要求来

公司培训、实习单位协商签订 培训、实习协议书 。其内容包括:1、目标;2、培训或实习内容;3、培
训或实习时间;4、双方的责任与义务;5、收费标准;6、违约责任;7、其他等。
3.3.5  协议书签定后,人力资源部根据协议内容,将编制培训、实习计划和培训、实习日程表,及书

面 工作联系单 通知培训实习接收部门作好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3.6  外单位来公司培训、实习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负责,其他单位未经人力资源部批准,不得
私自接纳。非人力资源部人员经办的培训、实习,保卫部门可拒绝培训、实习人员进入公司。
3.3.7  外单位培训、实习人员初次入公司,须有人力资源部人员带入公司内,并根据需要由人力资
源部、技术开发部、综合管理部有关人员对培训、实习人员进行公司规章纪律、工艺纪律、公司区治安
及安全生产等进行专项教育。
3.3.8  进行完入公司教育后,人力资源部有关人员要负责将培训、实习人员带到培训、实习接收部门,
培训、实习接收单位根据培训实习计划,安排培训实习工作,并建立考勤簿进行日常考勤。
3.3.9  培训、实习接收部门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要做到既保证培训、实习质量,又不影响正常生产
秩序。
3.3.10  培训、实习人员的日常出入公司,凭保安部门发放的临时出入证进出公司。
3.3.11  培训、实习期间,培训、实习接收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实习人员的管理,要安排有技术、有能
力、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培训、实习辅导教师,辅导教师要严格要求培训、实习人员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防止人身、设备事故发生。
3.3.12  培训、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人力资源部和培训、实习接收部门共同与培训、实习单位有关
人员协商解决。
3.3.13  培训、实习结束,由培训、实习单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公司手续。
3.3.14  培训、实习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参照技工学校学生实习全国统一收费标准及其他企业、
学校收费标准执行。
3.3.15  劳保用品由培训实习单位自理。
3.3.16  培训、实习人员在公司培训、实习期间不享受本公司职工医疗待遇,出现工伤事故由培训、实
习单位负责。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综合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人:李保信
本标准审核人:吴全义、安宝泗、代瑞良
本标准批准人:韩利民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