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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社保局对中央企业符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条件的,在 3 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

变更、注销登记手续。中央企业工伤、生育保险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业务可与基本养老保险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业务一并办理。

3、

《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工作按通知办理。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标注,

并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5 年期满予以换证(不分社会保险险种,
以首次登记时间为起点计算)。

二、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㈠办理事项

中央企业参保职工人员增减变动。

㈡申报材料

1、《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人员增员明细表》(表六)一式二份;
2、《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人员减员明细表》(表七)一式二份。

㈢办理程序
1、省社保局于每个工作日上午受理中央企业申报参保职工增减变动。

2、省社保局受理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缴费申报
㈠办理事项
中央企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缴费申报。

㈡申报资料

1、《工伤、生育保险缴费申报表》(表八)一式二份;
2、《职工工伤保险缴费分解明细表》(表九)电子文档;
3、《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分解明细表》(表十)电子文档。

㈢办理程序

1、中央企业每月 10 日(不分上、下午)前申报当月本单位工伤、生育保险费缴费基

数(以上月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上月缴费工资不确定的,
应以不低于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作为缴费基数)。

2、省社保局于每月 20 日前审核完毕,确定中央企业当月缴费基数及应缴费数额,

并通过开户银行托收。

四、工伤医疗管理

㈠经办事项
中央企业工伤职工的紧急救治、异地治疗、转院治疗、旧伤复发治疗、医疗康复和职

业康复。

㈡申报资料

1、工伤职工需要转院治疗的,由中央企业填报《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审批表》

(表十一)一式二份;

2、职工因工外出负伤需在外地治疗,由中央企业填报《工伤职工异地治疗审批表》

(表十二)一式二份;

3、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由中央企业填报《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

表》(表十三)一式三份;

4、工伤职工需要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由中央企业填报《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

表》(表十四)一式三份。

㈢办理程序

1、工伤职工需要转诊转院治疗或到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在经过省社保局审批同

意后,再办理转诊转院或异地治疗手续。情况紧急时,可先转院后补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