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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疏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员工要求工厂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
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但是从本案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工厂完全可以先不去支
付该员双倍工资,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 2008 年 5 月 1 日,因为从员工的心理上
并不愿意与工厂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如果仅为 3 个月的工资去起诉的可能性也很小,即
使员工去起诉,工厂最终也仅是支付其 3 个月的另一倍工资,并没有其他的额外处罚。

         针对员工乙的问题,工厂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因
为工厂在不改变乙工作岗位及薪资待遇前提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损害到乙的任
何利益,乙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应当被视为不愿意与工厂确立劳动关
系,工厂有权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
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
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
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
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
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拖延与劳动者签订劳
动合同的,给予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处罚。而新法一经颁布,工厂形成许多员工无故拖
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达到其获得双倍工资的目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例》意识到用人单位所面临的实际困难,赋予用人单位在因劳动者原因拒签劳动合同时,
终止与其之间所建立的劳动关系的权利。

    ◆操作建议

    (1)建议工厂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签订、保管、存档等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