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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签 约 须 知

1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

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3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5 、用人单位终止非全日制用工的,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