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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最长期限为 30 日。

四、调解案件的受理范围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必须是劳动争议;
2.必须是本企业范围内的劳动争议;
3.必须是我国法律规定受案范围内的劳动争议;
4.必须是争议双方自愿调解的劳动争议。
(二)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对员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五、调解的程序和期限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包括调解准备、调解开始、实施调解、调解终止等几个阶段。
六、调解协议的执行
调解协议是在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按照自愿原则达成的。对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协议的,
双方当事人还要通过仲裁或诉讼使问题最终得到解决。

 

第三节 劳动争议仲裁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含义
劳动争议仲裁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
依法做出裁决的活动。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就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不受理未经仲裁的劳动
争议案件。
二、仲裁的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的,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采用 三方性 的组织原则。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的代表
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仲裁管辖
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
(一)地域管辖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指上下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三)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受理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该案件不属于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从而将案件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仲裁机关。
(四)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由于辖区不明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两个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发生争议时,由他们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下级某劳动争
议仲裁机关行使管辖权。
四、仲裁时效
时效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劳动争议当事人不行使申诉权,申诉权因期满而归于消灭的制度。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权利被侵害之日 是指侵权行为开始的时间,而不应理解为侵权行为终止的时间。

五、仲裁人员的回避
回避,是指劳动仲裁委员会组成成员或仲裁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参加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六、仲裁调解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只有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才应及时地做出仲裁裁

决。因而,调解并不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 专利 。
仲裁调解应当按照一定的步骤开展,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调解准备;(二)主持调解;(三)结束调解;(四)制作调解书。

七、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做出的、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的、具体解决争议的决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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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三个步骤:立案、裁决和结案。

 

第四节 劳动争议诉讼

一、劳动争议诉讼的概念
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
诉讼程序,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劳动争议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由人民法院参与处理劳动争议,
从根本上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
二、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
应体现密切与有关单位配合的原则。劳动行政机关、工会、劳动争议仲裁机关。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l.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

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