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证,以考勤记录为主,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无考勤记录,但劳动者能提供初步证

 

据证明的,也可能支持其主张。 此案中在乔某初步举证加班后,举证责任就分配给了

用人单位。由于健身俱乐部承认员工打卡上下班,但拒绝提供员工打卡记录,就要承

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法院支持了乔某平均每月加班 14.4 天的主张。

3.加班费争议涉及三年,两年内需单位拿出证据

. s8 e/ P* Z, T6 ~, j

 

【案例】2009 年 4 月,杜先生离开某物业公司后,以物业公司未按国家规定足额支付加

班费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他 2005 年 11 月至 2008 年 8 月的加班工资差

额 26000 元。海淀仲裁审理后,裁决物业公司支付杜先生 2006 年 9 月至 2008 年 8 月的

加班费 15704.7 元。对此物业公司不服,起诉到海淀法院。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

支付杜先生加班费差额 10036.7 元。2009 年 9 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

 

判的终审判决。

, }. U' d& }# g, V

 

【说法】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加班费等劳动报酬,劳动者需在时效期限内提起仲

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否则将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救济。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劳

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1 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尽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

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 1 年仲裁时效期的限制,但《工资支付暂行规

定》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

” 

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实践中法院和仲裁机关也无法苛求用人单位保留多年以前

的证据,而只要求用人单位举证争议发生之日前两年的证据,超过这一期间,就按照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

 

分配举证责任。此案中杜先生称物业公司未足额发放 2005 年

11 月至 2008 年 8 月的加班费,物业公司应对两年内足额支付加班费负举证责任,杜先

 

生应对两年以外物业公司未足额发放加班费负举证责任。

4.跟班晚自习属值班,索要加班费被驳回

5 a' W2 X4 ]4 v8 [) i" s- ^' r

 

【案例】刘先生是北京某大学班主任。该大学安排学生每周一至周五上晚自习,每月向

刘发放晚自习补助 150 元。刘认为,晚自习期间,班主任必须跟班,负责管理班级秩序、

处理解决学生的问题,故该大学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其延时加班工资,而该大学每月支

付的晚自习补助 150 元明显低于法定标准,故该大学存在克扣加班工资的现象。北京某

大学辩称,晚自习属于值班性质,且学校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补贴。北京市顺义区人民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刘承认其晚自习期间与正常上班期间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存有

区别,因此晚自习的性质宜认定为值班,而非加班,在大学已每月发放了值班补助的

情况下,其要求大学支付其晚自习加班费及 25%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依据不足,故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