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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企业的职工结婚,如果属于晚婚的,可以享受奖励婚假。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规定,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

 

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丧 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

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 1

—3 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

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

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

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

 

体规定。

 

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

均享有产假,假期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

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

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时,给予

15 天至 30 天的产假;怀孕满 4 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 42

 

天产假。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

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