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江苏关山月 

2  /  28

                                               

 

 

⑴违纪的“事实”理解 

法官裁判案件时,有一个基本的审判原则,即以事实为根据,以

法律为准绳。 

很多用人单位把这里的“事实”理解为客观事实,实际上这里所

说的“事实”不是“客观事实”

,而是“法律事实”

。 

所谓法律事实,即指法律能够认可的事实,通常是有证据证明的

事实。 

 

⑵“末位淘汰”的正确运用 

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中并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

动合同中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时,解除考核末位员工的劳动

合同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定解除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如果直接以“末

位淘汰”为由,不但无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企业仍然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可将“末位”直接定义为规章制度中的“严

重违纪”情形,以严重违纪为由来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但是,排名

“末位”能等同于“严重违纪”吗?排名“末位”属于相对工作能力

较差的问题,而严重违纪属于道德品行问题,两者显然是两个不同的

概念。这里混淆了两个概念,“末位”仅仅是一种因为用人单位实行

考核排名才会出现的情况,而“不能胜任”则是因为劳动者的技能不

熟练导致的,二者是不一致的。 

当然,也不是说“末位淘汰”制度就无法执行了。有的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