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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缴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包括对缴费单位进行检查、调查取证、

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定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书、受理群众举报等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对缴费

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

查,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应当

责令其改正。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按月

相互通报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缴费单位情况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劳动保障监督机构应当

 

及时将查处违反规定的情况通报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缴费单位监督

检查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

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和缴费工作管理权限,制定具体规定。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缴费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况;

  (二)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的情况;

  (三)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四)缴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情况;

 

  (五)缴费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