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缴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包括对缴费单位进行检查、调查取证、
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定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书、受理群众举报等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对缴费
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
查,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应当
责令其改正。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按月
相互通报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缴费单位情况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劳动保障监督机构应当
及时将查处违反规定的情况通报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缴费单位监督
检查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
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和缴费工作管理权限,制定具体规定。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缴费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况;
(二)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的情况;
(三)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四)缴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情况;
(五)缴费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