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生育保险工作。
“
第四条 本市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按照 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
”
衡 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生育保险基金实施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依
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 设立由市有关行政部门代表、市总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
构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生育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对生育保险基金进行社会
监督。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国
务院令第 259
号)的规定征缴。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 0.8%按月
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
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