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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以下 3 种情况: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

劳动合同制度

§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

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

法定退休年龄

§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

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种劳动合同也不是 终身制 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

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立法本意和立法目的上来看,国家的目的在于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导劳动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改变《劳动合同法》实
施以前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的局面,使得未来我国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成为常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补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
动合同为例外。从这一立法本意和政策导向来看,现行法律追求的并不是三类

期限劳动合同在实体权利义务上的实质不同,而 引导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普遍签订 ,因而如果在解除条件上对三类劳动合同做过多限制或不适当的区

别对待,将会再度引起用人单位的恐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常态化 的立
法目标就更难实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

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

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