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1]14 号)第十六条)
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
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
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
条)
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
3、? 新规定还赋予劳动者
更大的主动权,取消了
“
”
双方同意 这样的约束条
件,只要符合条件的劳动
者单方提出要求,用人单
位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4、? 新规定还增加了用人
单位不依法签订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每
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
任。
项目
原规定
新规定
主要区别
四、劳动合
同的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
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
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
责任。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
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法》第十九条)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
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
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
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
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
险;8、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9、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
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
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在必备条款方面,新规定
增加了劳动合同主体双方
的基本情况、工作地点、工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
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同时又取消了劳动纪律
(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
度)、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已由法定且不能约定)
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
责任)三项条款;在约定
条款方面,新规定进一步
明确了试用期、培训、商业
秘密以及补充保险和福利
待遇等具体内容。
项目
原规定
新规定
主要区别
五、劳动合
同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 6 个月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 15 天;
2、合同期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 30 天;
3、合同期 1 年以上 2 年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 60 天;
4、合同期 2 年以上的,试用期不
得超过 6 个月;
5、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
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五
条,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
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
发[1996]354 号))
1、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 1 年以上 3 年以下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
3、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
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
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者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3 个月的,不得
约定试用期;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
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
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
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
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
资标准;
8、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
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
1、新规定对试用期与合同
期的关系重新作了规范;
增加了对劳动者在试用期
工资报酬的最低保护线;
规定对已经履行的超过法
定试用期的期间应向劳动
者支付赔偿金;增加了用
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合同
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的
程序。
2、新规定第 7 点(《劳动
合同法》第二十条)还隐
含了这样的信息,即最低
工资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本
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等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
及没有试用期的情况除
外)。因为本法规定试用
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
同约定工资的 80%,而
且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
资标准,如果把最低工资
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
按 80%折算后试用期的
工资就会低于当地的最低
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