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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
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该条的争议点很多,对于要求支付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不能向仲裁和
法院请求,只能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支付赔偿金。本条规定了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还是先仲裁后起诉,或是先经过劳动行
政责令、劳动仲裁、人民法院。本人认为从实践中看出,应该是仲裁前置。但从法条来分析,
只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发生逾期未支付的,才能产生赔偿金,故此,轻松的该条
埋伏了两个前置程序,行政和仲裁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
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该条与劳动合同法 93 条一脉相承,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
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以发生伤害为例,如果劳动者以工伤为由或要求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
次性赔偿办法》赔偿的,应按照劳动争议来处理,没有经过仲裁人民法院不受理;如果以
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依照人身损害解释 11 条的规定,雇员受到
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选择何种诉求,应根据情况具体分析,选择仲裁,
仲裁不收费,法院收取诉讼费 10 元,选择直接起诉,人民法院诉讼费按照标的收取,应
远高于十元,但选择仲裁时间比较长,劳动者不能及时取得赔偿款。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
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这一条不难理解,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了惯例,民通意见 43 条规定与本条相

吻合。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
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该条与前两条相互呼应,因现时的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对劳动仲裁有发回重裁的权

利,对仲裁程序遗漏的当事人可以直接追加,这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
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该条的完整理解: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

休金的人员,按劳动关系处理,招用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按
照劳务关系处理(雇佣)。离退休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不能认定工伤,只能以人身损害赔
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