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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Ⅳ级

的作业。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

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纳酰胺、氯丁二烯、氯

乙稀、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

业;

2.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

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 1、5 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

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