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Ⅳ级
的作业。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
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纳酰胺、氯丁二烯、氯
乙稀、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
业;
2.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
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 1、5 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
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