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即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及社会团体所使用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4 小时,每
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 24
小时,并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发
放工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本合同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
练、准确,不得涂改。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鉴证机关)各持一份,应由劳动者持有的一份不得由
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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