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假日继续工作的,要调整好人员和班制,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星

期六和星期日照常工作,方便人民群众。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

工作时间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

出意见,报人事部批准。

 

 

   第五条 因工?性质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

每周工作 40 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

施意见,报人事部批准后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

间制等办法。

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国家统一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的部门和单位

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轮班制的办法,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并报同

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下列情况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一)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

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

的。

 

  第七条 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给职工安

排相应的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