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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公司职员,除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外,均须办理保证手续,

并经审核后方得报到。

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责任以保证书规定之。

  

第八条 本公司职员需觅保证人至少一名。

保证人必须有下列资格:

(一)本国公民有正当职业。

(二)现职武官少校以上或文职荐任者。

  

第九条 凡为本公司职员或与被保的职员有配偶或直系亲属之关系者,不

得作为保证人。

  

第十条 被保证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责任并抛弃先诉

抗辩权。

(一)亏空公款或借用财物不归还者;

(二)偷窃本公司资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

(三)假冒本公司名义向外诈骗、招摇有确证者;

(四)故意毁损本公司之设备或其他物品者;

(五)营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为致本公司受损者;

(六)移交不清或弃职潜逃致本公司受损害者;

  

第十一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换保:

(一)保证人死亡;

(二)保证人住所不明;

(三)保证人退休;

(四)保证人丧失保证资格。

保证人有前项各款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通知本公司。其怠于通知者

应予议处。

  

第十二条 保证人因故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俟本公司交由被保人

另行觅保,办妥换保手续,接获本公司同意退保通知后,始得解除保证责任 ,
如以登报或宣告退保者,概不生效。职员换保应于一星期内办妥新保证手续,
逾期未办,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或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