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本公司职员,除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外,均须办理保证手续,
并经审核后方得报到。
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责任以保证书规定之。
第八条 本公司职员需觅保证人至少一名。
保证人必须有下列资格:
(一)本国公民有正当职业。
(二)现职武官少校以上或文职荐任者。
第九条 凡为本公司职员或与被保的职员有配偶或直系亲属之关系者,不
得作为保证人。
第十条 被保证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责任并抛弃先诉
抗辩权。
(一)亏空公款或借用财物不归还者;
(二)偷窃本公司资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
(三)假冒本公司名义向外诈骗、招摇有确证者;
(四)故意毁损本公司之设备或其他物品者;
(五)营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为致本公司受损者;
(六)移交不清或弃职潜逃致本公司受损害者;
第十一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换保:
(一)保证人死亡;
(二)保证人住所不明;
(三)保证人退休;
(四)保证人丧失保证资格。
保证人有前项各款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通知本公司。其怠于通知者
应予议处。
第十二条 保证人因故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俟本公司交由被保人
另行觅保,办妥换保手续,接获本公司同意退保通知后,始得解除保证责任 ,
如以登报或宣告退保者,概不生效。职员换保应于一星期内办妥新保证手续,
逾期未办,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或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