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一)希望于公司就职者须缴交下列书表:
(1)亲笔履历表。
(2)从业员调查表。
(3)最近 2 寸半身照片。
(4)如系推荐介绍者,即其书状。
(5)必要时考试或甄选及格证书、服务证明书、学业成绩证明书、毕业证明书。
(二)决定录用者须缴交下列书表:
(1)保证书。
(2)志愿书。
(3)最近 3 个月内之户籍誊本。
(4)健康诊断书。
(5)其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书表。
(三)前项各款规定缴交的书表,如其记载事项有变动时,应随时报备。
第十条 公司为业务上必要时,得命派外出,长期出差暨职务或职场的变
更。
第十一条 从业员如有下列各项情形者得予停职:
(一)因非业务上的伤病连续请假达一年者。
(二)因事连续请假达 30 天者。
(三)由公司调派从事于他公司的业务者。
(四)上列各款之外认为应予停职比较妥当者。
第十二条 前条规定的停职期间订定如下,但有特殊情形者停职期间得酌
予延长。
(一)合乎前条第一项者,继续工作未满 3 年者 6 个月,满 3 年以上者 1 年。
(但结核病患不拘年数,停职期间为 2 年)
(二)合乎前条第二项者 3 个月。
(三)合乎前条第三项第四项者,视必要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