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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一)希望于公司就职者须缴交下列书表:

(1)亲笔履历表。

(2)从业员调查表。

(3)最近 2 寸半身照片。

(4)如系推荐介绍者,即其书状。

(5)必要时考试或甄选及格证书、服务证明书、学业成绩证明书、毕业证明书。

(二)决定录用者须缴交下列书表:

(1)保证书。

(2)志愿书。

(3)最近 3 个月内之户籍誊本。

(4)健康诊断书。

(5)其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书表。

(三)前项各款规定缴交的书表,如其记载事项有变动时,应随时报备。

  

第十条 公司为业务上必要时,得命派外出,长期出差暨职务或职场的变

更。

  

第十一条 从业员如有下列各项情形者得予停职:

(一)因非业务上的伤病连续请假达一年者。

(二)因事连续请假达 30 天者。

(三)由公司调派从事于他公司的业务者。

(四)上列各款之外认为应予停职比较妥当者。

  

第十二条 前条规定的停职期间订定如下,但有特殊情形者停职期间得酌

予延长。

(一)合乎前条第一项者,继续工作未满 3 年者 6 个月,满 3 年以上者 1 年。

(但结核病患不拘年数,停职期间为 2 年)

(二)合乎前条第二项者 3 个月。

(三)合乎前条第三项第四项者,视必要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