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6. 上岗操作(学徒、近岗上岗练习、在岗指导)。

第四章 培训培育管理

第七条 公司培训教育规划。

1.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人事部拟订全公司培训教育规划。每半年制定 1
次计划。

2. 各部门根据公司规划和部门业务内容,再拟订部门培训教育计划。

第八条 公司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进修时间累计不低于 72 小时,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进修时间累计不低于 42 小时,且按每 3 年 1
个知识更新周期,实行继续教育计划。

第九条 公司定期、不定期地邀请公司内外专家举办培训、教育讲座。

第十条 学历资格审定。

员工参加各类学习班、职业学校、夜大、电大、函大、成人高校的学历资格,均由
人事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未经认可的不予承认。

第十一条 审批原则。

1. 员工可自行决定业余时间参加各类与工作有关的培训教育;如影响工作,
则需经主管和人事部批准方可报名。

2. 参加业余学习一般不应占用工作时间,不影响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公司每半年考核员工培训教育成绩,并纳入员工整体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 对员工培训教育成绩优异者,予以额外奖励。

第十四条 对员工业绩优异者,公司将选拔到国内或国外培训。

第十五条 凡公司出资外出培训进修的员工,须签订合同,承诺在本公司的一
定服务期限;

1. 脱产培训 6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的,服务期 2 年;

2. 脱产培训 1 年以上、不足 3 年的,服务期 3 年;

3. 脱产培训 3 年以上、不足 4 年的,服务期 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