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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的特例。

    第三,在同一企业,由于旧的人事与薪酬制度惯性等,虽然高素质员工薪酬超出低素
质员工,但与员工对企业的相对价值不成比例。现阶段,这是低素质员工对高素质员
工"驱逐"的一般情形。设在某企业有 Q 与 P 两位员工,前者是高素质员工,后者为低素质
员工,令员工 P 对企业的相对工作价值为 1,则员工 Q 对企业的相对工作价值为 3,但员
工 Q 的薪酬只有员工 P 的 1.5 倍。这里权威的参照系是市场薪酬水平,当我们说高素质员
工薪酬水平较低,其实主要不是其与低素质员工薪酬水平的比较,而是其与市场薪酬水
平的比较。抽象地说,当我们作企业两类员工--低素质与高素质员工--薪酬比较时,联系
市场薪酬水平,存在着以下两种情况:其一,尽管较之低素质员工,高素质员工的对企
业的相对价值在薪酬上未得到充分体现,但其薪酬与市场水平相当。国有电信、银行、电力
等行业,因其具有垄断性质,就在一定程度上如是。高校作为计划经济体制的最后避难所,
亦在很大程度上如是。此种情形在竞争性行业极为少见。其二,低素质员工的薪酬超出市
场水平,高素质员工薪酬低于市场水平。本文侧重分析的即为此类情形。本文不准备分析
另一种可能的情形:一些企业无论低素质还是高素质员工,薪酬均低于市场水平。在作者
看来,企业应当努力避免的即为此类情形。作者撰写此文的基本动机,亦是企望企业在有
足够的实力使所有员工薪酬与市场水平相当时,尤其是以有竞争力的薪酬政策吸纳与滞
留高素质员工,以确保企业不至进入此种境况。

      

三 "格雷欣法则"凸显原因。在民企,主要是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叠加":其一,有些企

业对高素质员工对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价值缺乏贴近实际的认识,尽管在抽象层次上 ,
他们似乎对此有相当清醒的认识。其二,有些企业对高素质员工的市场价值缺乏符合实际
的了解,它们一般不会从吸纳、滞留高素质员工角度,以科学方法作薪酬调查。其三,有
些企业对高素质员工的吸纳与滞留缺乏明智的策略,它们不愿以相对较高的薪酬启动员
工素质提升与薪酬水平提高的良性循环,总是希望高素质员工吸纳在先、高水平薪酬形成
在后,在操作中,实际上是以较低的薪酬去应对高素质员工。其四,有些企业持有的是与
家族式经营相匹配的素质观,它们将与核心领导层的的亲疏亦实际上作为素质高低的重
要构件。等等。在国企,薪酬管理"格雷欣法则"凸现亦有以下诸方面因素的"叠加":其一,
权利与义务非均衡的人事制度。它可以看作是国企旧人事制度与市场经济结合产生的"怪
胎" 。其基本表现是,国企对员工尤其是非合同制的固定员工,有为他们提供工作的义务,
但却没有让他们终生为国企工作的权利。这为低素质员工以国企为自己终生依靠提供了制
度保证;亦为高素质员工离开国企另谋高就提供了体制环境。其二,国企员工权力拥有及
其运用的失衡。其实,每一国企员工整体只是其所在企业的部分所有者--国企所有者是全
体人民,且在全体所有者中,每一具体国企员工在整体上只是其微不足道部分。但在相当
多情况下,他们被理解为全体所有者。每一国企员工在作决策时,一般更多考虑的是他们
的局部利益,且不是从可持续发展角度考虑的局部利益。在改革初始阶段,国企几乎不可
遏止的收入最大化趋势,是一重要例证。现实地看,在一般国企中,一般性人力资源为其
人力资源主体部分。当薪酬水平、薪酬体系等与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问题以民主协商机制在
企业确定时,核心员工尤其是战略性员工的薪酬低于市场水平,是可预见选择,尽管此
选择必然大大损害一般员工的长远利益与根本利益。其三,既往薪酬制度的惯性。改革以
来,每一国企的薪酬制度均受到较大的冲击,不同等级员工薪酬的差距亦已拉大。但无论
从政府调节还是从企业具体操作层面看,改革或调节的基本思路仍是计划经济的,人们
较多考虑的是企业内不同员工薪酬水平的比较;没有考虑以市场薪酬水平为参照系作薪
酬体系的整合。这是造成一些国企低素质员工薪酬超出市场水平、高素质员工薪酬低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