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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
标准的 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
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
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
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
付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
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十四、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
作天数 21.75 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 8 小时.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
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十五、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的约
定或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十六、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处分并降低其工资待遇的,降低后的工
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七、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押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用人单位
不再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八、用人单位破产,其欠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清偿.
十九、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
(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二十、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 25%的补偿金.
二十一、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
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 25%的补偿金.
二十二、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
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 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
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十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
法院裁决撤消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
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月时该劳动者所在岗位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份.双方都
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四、实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小时工资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确定,但不得
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十五、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经过集体协商,制定本单位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