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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判后,被告房产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后撤回了上诉。本案已发生法
律效力。

  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房产公司单方解除与原告丁某某劳动雇佣合同的行为是

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当事

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并非劳动者个人
主观过错,而是一种客观事实的发生导致合同解除的可能出现。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劳动者本人,可以使劳动者有所准备,以便另外寻找合适的劳动岗位。本案中,原告丁
某某与被告房产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关于变更、解除合同的条款约定:乙方(原告丁某
某)患病或非工伤经治疗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甲方(被告房产
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这一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为有效。原告丁某某到被告房产公司处上班后不久在工作
中不慎将腰扭伤致腰部旧病复发并引起相关治疗、休养等事实发生。原告丁某某病愈后,
准备上班时,在预先没有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的前提下,被告通知原告不要上班。随后被
告房产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丁某某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与原告丁某某协商的情况
下,派人将原告丁某某在工地上的生活用品、工作器具及半个月劳动报酬送回其住所,此
行为应是一种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单方解除

合同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
现合同目的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仍未履行的;(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 

的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
动合同的几种情况,大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严重过
错或触犯刑律,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2、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
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 3、因经济性
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丁某某并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两部法律规定情况的出现,双方

 “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关于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

 

 “

同可以解除 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关于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可以解除合同 的规定协商解除合同,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房产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不
符合法律的规定。

 

被告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www.cqjob.com 2009-3-12  
 
 

 

案情:
  原告:丁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