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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元的额外经济补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应当给予支持。
4、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有合法收入公民的义务。虽然现实中确实也普遍(特别是在一些
新办的私营企业中)存在案例中乙方公司为劳动者偷逃个人所得税创造条件甚至主动为
员工逃税的情况。为员工偷逃个人所得税是非法行为。
5、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
条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按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违反规定的将受到相
应的处罚。

王某 02 年 7 月大学毕业后到某化工有限公司工作。公司早在 1999 年就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公司员工
工资较高,王某对工作比较满意。05 年 5 月,王某患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化工公司以王某未按时足
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为由,停发了王某的工资,要求王某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有关医疗待遇。7 月中
旬,公司决定发给尚在医院的王某相当 3

 

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与王某立即解除了劳动关系。 问:

某化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

 

 

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

 

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化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王某,且在王某住院期间解除合同均不符合规定。 

 

根据第九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化工公司的违法行为。

职工违反劳动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中日合资的某广告艺术公司,主要从事广告制作,室内外装饰,承办国内外展览等业务,李某于 1991
年 5 月 1 日应聘到公司主持市场部工作,并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其配置了传呼机,出资
送其参加汽车驾驶培训,并提供大发汽车一部供其使用。1992 年 8 月,又送其到日本培训三个月,当
时签订了培训协议,规定李某在研修后二年内不能辞职。李某回国后为公司仅仅服务半年,即辞职到另
一家广告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公司多次与李某通过各种途径接触,但他始终回避违约责任问题,交
接工作也未积极配合,造成公司多种业务工作陷入混乱,使工作处于被动状态。在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
致的情况下,申诉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照法律程序追究被诉方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