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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年终奖属于公司特殊福利,是否发放以及发放额度需要考虑公司当年效益及个

人表现,不纳入员工工资的范围,并规定在年终奖发放前员工离职不得享受单位上年度
年终奖的,那么用人单位不支付离职员工年终奖,是可以得到司法支持的。案例 2 就是

这点的例证。

4.

年终奖发放时最好不要 一刀切

  一般认为,企业可以对年终奖的发放原则和发放对象作出规定。在企业有明确规定

或约定的情况下,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对企业的工资分配权利还是予以充分尊重的。但是

员工离职有多种原因,即使有上述约定,仍要分别对待,不能 一刀切 。根据劳动法规

定,以下三种情况应区别对待:

  (1)员工因自身的原因离职。如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解除合同、自身因病解除合同、

自身不能胜任工作、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此时,可以认为员工没有遵守当初的约定 ,

构成违约,由此带来的否定性后果就是 得不到年终奖 。这可以说是员工自身可得利益
的丧失。

  (2)员工因单位的原因离职。如单位克扣工资、不提供劳动条件、限制人身自由,

经济性裁员、客观情况下发生重大变化裁员等情况导致员工离职,应该认定单位违约,

单位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 年终奖 给员工。

  (3)其他原因。主要是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

终止的情况。对于 试用期解除 ,由于我国限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所以一般

不会发生年终奖支付的问题,除非规定工作一定时间就有一定数额的年终奖。

  对于 协商解除 ,要分清是谁先提出的。如果用人单位先提出协商解除,个人认为

应该支付离职员工年终奖,除非协商协议中对此有明确的可以不支付规定;如果劳动者
先提出协议解除,则表明劳动者放弃了年终奖的利益,除非解除协议另有规定。来源:

南方日报、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有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