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的核准。
□ 任用
第七条 任用手续
1.本公司职员的任用,由总经理室核定。
2.本公司对有志服务人员,应就其学识,品德,能力,经历及体格,加以
考查(且经权衡或考试及体格检查合格后),认为适宜时,方予任用为本公司职
员。
3.对于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工友,经由考选认为适宜者,得予晋任为职员,
其有关规则另订。
第八条 应具备的文件
新进人员应具备的文件如下:
1.户籍誊本或抄本。
2.学历及经历证件,担任最后职务的离职证明,兵役证明(具备时),最近
2 寸半身照片,以及其他必需的证书(依本公司规定格式填报)。
3.调查表及保证书(依本公司规定格式填报)。
第九条 保证
1.职员须办妥保证手续后方得报到。
2.保证人应为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且经本公司认可的。
3.保证书的格式及保证规约另订。
第十条 生效日期
职员于接获本公司通知,完成任用手续,至本公司指定的服务地点报到之
日起,其任用即行生效。
第十一条 试用
1.新进职员以到职后 40 天内为试用期间。在此期间,如本公司认为不适合
其所任职务时,得解除任用。如认为适任时,即于期满时发给正式任用通知。
2.本规定不适用于本规程第七条所规定由工友晋任的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