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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的核准。

  

□ 任用

  

第七条 任用手续

1.本公司职员的任用,由总经理室核定。

2.本公司对有志服务人员,应就其学识,品德,能力,经历及体格,加以

考查(且经权衡或考试及体格检查合格后),认为适宜时,方予任用为本公司职
员。

3.对于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工友,经由考选认为适宜者,得予晋任为职员,

其有关规则另订。

  

第八条 应具备的文件

新进人员应具备的文件如下:

1.户籍誊本或抄本。

2.学历及经历证件,担任最后职务的离职证明,兵役证明(具备时),最近

2 寸半身照片,以及其他必需的证书(依本公司规定格式填报)。

3.调查表及保证书(依本公司规定格式填报)。

  

第九条 保证

1.职员须办妥保证手续后方得报到。

2.保证人应为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且经本公司认可的。

3.保证书的格式及保证规约另订。

  

第十条 生效日期

职员于接获本公司通知,完成任用手续,至本公司指定的服务地点报到之

日起,其任用即行生效。

  

第十一条 试用

1.新进职员以到职后 40 天内为试用期间。在此期间,如本公司认为不适合

其所任职务时,得解除任用。如认为适任时,即于期满时发给正式任用通知。

2.本规定不适用于本规程第七条所规定由工友晋任的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