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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件处理难。渎职侵权案件涉及面广,案情复杂,所

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渎检部门不同程度地会碰到以各种

理由说情、施压、拆台等现象,有的查到一半就被叫停了,

有的已侦结,但得不到应有的处理。犯罪嫌疑人或被不诉,

或被判缓刑,在案件处理上普遍存在从宽现象,犯罪嫌疑

人被移送起诉的为数极少。办案工作 只开花不结果 ,或处

理结果 轻描淡写 ,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往往处于

力不从心的状态。

4、法律把握难。修订后的刑法对渎职、侵权犯罪作出规

定,重新规定了渎职侵权检察的受案范围。但是,部分条文

用语较为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有关的司法解释相对滞后

造成渎检部门对一些技术性较强的案件或者新罪名的案件 

查处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如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

失职罪、商检失职罪等涉及的技术性较强;滥用管理、证券

职权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新罪名没有经验可以

借鉴,难以把握。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而司法解

释在这些方面涉及较少,检察机关碰到这类案件,束手无

策,无可奈何。

其次影响渎检工作发挥职能作用的还有几个主要原因:

1、思想认识有偏差。由于渎职侵权犯罪大多数是过失犯

罪,而且多数是为公事所致,这就容易给人造成一种假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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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认为 决策失误不为罪 、 为公监权不犯法 、 改革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