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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文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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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ZD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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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第三章 文书的处理
第九条 文书按机密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类。
1.须请示审批绝密。指极为重要并且不得向公司内外无关人员泄漏内
容的文书。
2.须请示审批秘密。指次重要并且所涉及内容不能向公司内外无关人
员透露的文书 。
3.外密。指不宜向公司以外人员透露内容的文书。
4.普通。指非机密文书。如果附有其他调查问卷之类的重要东西,则
另当别论。
5.传阅。指在本公司内广为传阅或传达的文书。
第十条 普通文书的处理原则如下。
1.由科长以上级别的主管,负责对文书进行审阅、回答、照会以及其
他必要 的处理;或者指定下属对文书进行具体处理。
2.如果遇到重要或异常事项,必须及时与上一级主管取得联系,按
上级指示办理 。
3.如果与各部门、科室有关联的事项,必须经与各部门、科室的会议
后方能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机密文书的处理原则如下。
1.机密文书原则上由责任者或当事者自行处理。
2.指名或亲启文书的寄发,原则上在封面上注明文书所涉及事项的
要 点,注明发文者姓名,由发文者封缄。
3.到达的指名或亲启文书,原则上由信封上所指名者开启,其他人
不得擅自启封。如果某主管在职务上有权替代来件所指名者,不受
本条规定约束。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